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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封建社会时代木结构发展的五个阶段

时间: 2012-05-30 | 来源:  | 作者:


封建社会自战国初至清代末,经过了二千三百多年。建筑技术在这个漫长时间中,必然形成若干发展阶段。如何划分--正确地说应是如何认识、区别--阶段的问题,是研究建筑发展史的老问题。

历史上朝代的改变,常常是社会政治经济大变革的集中表现。当然也带来了文化、科学技术的变革,因此按朝代划分阶段,是基本的方式。然而也有些改朝换代,只不过是统治者的更换,而并没有对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起什么变革作用加以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也曾出现过几次分裂,这时往往几个政权各据一方,在
时间上则互相交叉。就文化、科学技术看,往往表现为地区性的差别较显著,实质的差别、时代的差别较小。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机械的按朝代划分,必须参照技术发展的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调整。本文拟将全部封建社会木结构技术发展,划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  从战国到西汉末--公元前475年到公元25年。这个阶段只有一些建筑遗址及间接资料。如燕下都、邯郸、临淄,最近几年发掘的秦都栎阳,西汉时在内蒙古、新疆一带的屯垦城市。长安几个大规模建筑遗址,以及一些铜器上刻画的建筑图像。从奴隶社会末期就已出现的高台建筑,到战国时期大量兴建起来。各种文献记载和上列遗址,可以明确判断这种高台建筑,一般都是规模宏大的,用夯土和木构架相结合的,聚合许多单体建筑在一个台上的建筑形式。直到西汉时虽然已经开始出现了多层建筑,但许多规模大的重要的建筑物仍然继续采用高台建筑的形式。由此可见经战国到西汉,建筑技术的发展是迟缓的。虽然已有一些新发展的萌芽,但并没有突破高台建筑的范畴。

进入封建社会后,虽然打垮了奴隶主的政权,使大部分奴隶得到解放,提高了生产。但是在手工业、商业范围内,仍然被工商奴隶主所把持,从事手工业的奴隶仍然未得到解放,生产积极性不高,阻碍了技术的发展。西汉初期,这些奴隶主残余势力,曾参加或支持反动叛乱,企图推翻封建的中央集权制。到汉武帝时才将盐、铁、铸钱等重要工商业收归国家专营,给工商奴隶主以沉重打击。此后又经过若干年的斗争,才逐步铲除这些奴隶制的残余,改变了工商业范围内的生产关系。
   
如上所述,无论从建筑技术本身的现实情况或从当时政治经济背景看,到西汉末年确是技术发展的一个段落。
   
第二个阶段  从东汉初到南北朝末--公元25年到580年。按朝代说,包括东汉、两晋、十六国、南北朝。这一时期的资料渐渐丰富起来,除了发掘出的建筑遗址和各种间接资料外,有东汉时期的仿照木结构形式雕成的石阙和大量雕刻、绘画上的描绘真实的建筑图像,南北朝的佛教石窟中有仿照木结构雕凿成的窟廊和许多表现木结构建筑的雕刻,使我们对这一时期中的木结构技术有了比较具体的了解。

从东汉到南北朝末共五百五十余年,其间只有东汉二百余年是一个全国统一的时期,经济、文化有稳定持续的发展。手工业工人已经完全推翻了工商奴隶主的统治,生产积极性大为提高,建筑技术取得显著发展。高台建筑已被淘汰,多层建筑迅速发展,说明木结构技术的突飞猛进。东汉时期的明器--陶楼,表现出四、五层高楼的形式。许多石刻、绘画中也常常见到三、四层高的楼。东汉末此种多层楼的形式,又被应用于建造佛塔,到南北朝时已能建造高达九层的木结构佛塔。
   
东汉末期,农民不堪封建地主门阀世族的沉重剥削,不断地暴发了农民起义。门阀世族又借机组成各种武装集团,各霸一方,使国家长期陷于分裂状态,社会生产受到很大破坏。但各地区受到破坏的程度各有不同,个别地区稍有发展,大部分地区处于停滞状态,少数地区破坏严重,总的形势是极迟缓的发展。因此,东汉以后木结构技术也并无多大发展,只是东汉成就的延续。例如虽然创建了高达九层的木塔,但其结构方法并没有新的创造。东汉时已应用得较多的简单斗拱结构方法,到南北朝时不过是随着佛教带来的外来影响,在艺术加工上有显著的改变,在结构技术上却并没有突出的改革。因此,我们将自东汉起直至南北朝末划为一个阶段。
   
第三个阶段  从隋初到北宋末--公元581至1127年。从这一阶段才开始有了木结构建筑的实例,使我们对古代木结构技术有详细具体的认识,大大丰富了技术史的内容。我国历史上自唐末五代开始直到元代末期之间有辽、西辽、西夏、北宋、南宋、金等朝代,在时间上、地域上,常常互相交错,以朝代划分阶段是极为困难的。幸而现在有了具体的实物,使我们有条件按照技术发展的客观实际划分阶段了。隋代完成了全国统一的局面,虽然时间不长,却为以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唐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高峰,我国木结构建筑使用斗拱的巧妙结构方法,在初、盛唐时取得飞跃的发展。这种斗棋结构远非东汉、南北朝的简单斗拱叮比,整个这一阶段中的高标准建筑都采用斗棋结构。并且,由此创造出一个全新的总体构架形式。到北宋元符三年(公元1100年)由政府建筑工程管理机关的将作少监李诫编著了一部《营造法式》,记录下了这种新结构形式--它称这种结构为“殿堂”--及发展到当时的详尽技术规范。使我们可以根据它并和现存实物对照研究,大体上可以了解从唐代开始到《营造法式》成书时的发展过程。我们试将现存唐代至元代主要实物依时代排列观察,就立即可以发现十一世纪中期以后的建筑,较《营造法式》的记录有显著的差别,反映出开始了一个新的改革。《营造法式》总结了它以前的成就,又推动了一个新的发展,正是技术发展进入新阶段的标志。它成书以后仅27年,北宋即覆灭,因此将北宋末(公元1127年)划为本阶段终止之年。
   
第四个阶段  从南宋初到元代末--公元1127至1368年。包括西夏、西辽、金、南宋及元代。这一阶段的实物资料更多。略略考察这时的建筑结构状况,便可发现它们有一个共同点,即在一定程度上,在表面现象上保持着《营造法式》所记录的形式,实质上是在探索新的结构方式。形式上是“殿堂”,具体结构方法却已改变,朝着新的方向发展,但还没有定型。
   
第五个阶段  从明代初至鸦片战争--公元1368年至1840年。是保存实物最丰富的时期。这一阶段初期的建筑,只在形式上偶然还带有《营造法式》的残迹,而更多地表现出新形式、新结构的形成。明代时全国统一的局面,为生产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在农民的辛勤劳动下促进了农业大发展,带动了手工业、商业的兴盛,成为我国封建社会时期最后的一个发展高峰。就是在这样的形势下,木结构建筑技术也在十四世纪末十五世纪初,又得到了一次飞跃的发展。如北京故宫中许多明代建筑、昌平的长陵等等,就是这一时期的代表作品气到清代雍正十二年--公元1734年,曾由政府工程部门编定了《工程做法则例》一书,记录下了这一新成就的规范。然而自从十六世纪以后,木结构建筑无论在建筑形式上或结构技术上,只是保持着原来的状况,极少新的改进。成为长期停滞的状况,甚至还有某些倒退现象。这是二千余年长期封建社会最后没落、崩溃的反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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